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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多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须知
  发布时间:2014-02-17 19:21:04 打印 字号: | |

杂多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申请执行须知 一、杂多县人民法院负责受理符合下列条件民商事案件的执行: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三、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五、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第四条执行期间的规定,并应提交执行裁定书和恢复执行申请书。对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程序终结执行案件的恢复,应提交新发现的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证据或线索。 执行风险提示书 为增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风险意识,提示当事人依法准确行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和督促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减少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执行风险告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的,将承担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风险。 二、申请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法院又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承担暂缓执行甚至无法执行的风险。 三、申请人不能提交继承或权利的证明文件,将承担因申请人不明确而暂缓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的风险。 四、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得不到清偿或对于剩余欠款的执行时间过长,造成执行不足的风险。 五、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产、生活必需品),会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六、执行请求漏项,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的风险。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执行,也会导致按放弃处理的风险。 七、对经两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或三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变卖被执行的财产无人应买,经人民法院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债拒绝接受的,将会导致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而执行不能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 一、义务人拒绝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可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二、案件终结执行前,有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回避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更换案件承办人。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申请执行人享有对受理该案的承办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执行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处置方案、执行结果等情况的知情权。可以参与财产调查、控制、处分等执行活动,参与执行异议审查的听证,可以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措施提出建议。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结束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驳回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涉及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确定等实体事项提出执行异议,有要求组织听证及对法院的裁定享有复议的权利,对有关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 六、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申请执行人可以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也可以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七、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申请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应当一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执行中要配合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履行债务的能力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及时向法院举证,协助法院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力争债权兑现。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二、申请执行人在法院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预交评估、鉴定、审计、搬迁等费用,未经批准,无故不履行交费义务的,将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符合减、免、缓缴费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按审查批准的意见办理。 三、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对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或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需要继续采取控制措施时,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申请,否则将承担该财产超期流失的后果。 四、 执行过程中,如申请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否则将自行承担法院按原情况联系不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 一、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同样享有申请执行人权利中所列的第二至第六条所规定的的回避权、知情权、监督权、执行异议权、提起诉讼权和执行和解权。 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如履行债务暂时有困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并申请暂缓执行。 三、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裁决错误,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但申诉不影响执行,依法暂缓或中止执行的除外。如经法院复查并经再审程序对原判决进行了改判,被执行人不再承担责任或减少责任时,被执行人有权提供原已履行义务的凭据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应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三、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按期到庭接受询问和调查的义务。 四、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受法院指定负有负责保管的义务。 五、被执行人负有承担申请执行费、评估拍卖、媒体公告、强制搬迁等执行费用的义务。 六、被执行人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或作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或其他途径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更松东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