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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和执行措施
  发布时间:2014-02-18 18:18:39 打印 字号: | |
  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执行措施:

一、责令被执行人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五、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六、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七、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八、通过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九、罚款、拘留;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人的刑事责任;十一、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责任编辑:执行局